2011年注会《经济法》关键数字助记(7)
行权期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中介机构(P182)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1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13、要约价格: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14、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16、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17、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18、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19、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23、合同保证期间(2006年综合题)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4、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5、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6、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7、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8、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