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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合伙人的义务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27 阅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了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合伙人的义务,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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