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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05 阅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了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解释: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债权人加入合伙,则可以将债务人的份额转给债权人让他成为新的合伙人,法律是允许的。

【例题】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选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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